工傷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能否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工傷保險賠償是指用人單位為其職工建立工傷保險關系,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則由保險機構對受害人予以賠償,用人單位不再承擔工傷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工傷保險賠償屬于社會保障法的范疇,具有公法性質。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按照國務院制定的《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不能直接對用人單位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即使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建立工傷保險關系,只要該單位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也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予以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親屬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具有填補、撫慰、懲罰的功能。由于工傷保險待遇與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律性質和功能不同,對工傷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不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的適用范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損害賠償金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法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四、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了,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應當以公民的人身權益遭受侵犯為前提條件,還應當嚴格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況,精神受損情況,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家庭關系、社會評價受到影響的情況,并考量社會倫理道德、日常生活經驗等因素,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死亡、殘疾(含精神殘疾)或者所受傷害經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鑒定為重傷或者診斷、鑒定為嚴重精神障礙的,應當認定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并且造成嚴重后果。
我們已經清楚的知道了,不是所有的情況下都是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的,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有它自己適用的一個范圍,只有在這個范圍內才可以進行申請和賠償,如果你看了上述內容,還是有不懂的地方,那么歡迎你到律霸網來進行法律咨詢哦。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回遷安置房地下車位可以買賣嗎
2021-01-18醫療事故罪疏忽大意過失的特點有哪些
2020-12-26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藥品遭受損害,我是否可以請求網絡交易平臺承擔先行賠付責任如何劃分
2021-01-06侵犯哪些人格權利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021-01-25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私營企業嗎
2020-12-20非法處置抵押物犯罪嗎
2021-01-06父母將房屋贈與子女沒過戶怎么辦
2021-01-07小區內晚上修路可以投訴嗎
2021-01-23一方死亡了如何解除婚姻關系
2020-12-06企業作為擔保人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2021-03-10房屋中介費收取包括哪些內容
2021-02-16競業禁止的含義是什么
2020-11-12實習期簽署勞動合同有效嗎
2021-02-17勞動爭議有些類型
2020-12-31又一座僅供瞻仰的神龕——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解讀
2020-11-20商業、供銷系統投保貨物運輸保險若干試行規定是怎樣的
2021-02-06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合同
2020-12-29人身保險理賠款如何入賬
2021-01-26司機在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險公司是否應理賠?
2020-11-19發生交通事故怎么保險理賠
2021-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