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損害賠償的填平原則是什么
一、什么是“填平原則”
民事損害賠償這種賠償是以彌補權利人的損失為目的,故這種賠償也稱為補償性賠償,其適用的賠償原則是全部賠償原則即填平原則,全部賠償之后果即為填平。填平就是將受害的損失全面填補,權利人損失多少,侵權人賠償多少,使權利人在經濟上不受損失。
二、填平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損失的數額在填補之前是確定的;
(二)通過填補至填平,使權利人在經濟上的損失消失。填平原則所依據的是利益說,即差額論,即“被害人之總財產狀況于有損害事故之發生與無損害事故下所之差額。損害=利益,衡量損害即利益時,以被害人之二財產狀況為準而求其差額”
三、醫療事故侵權糾紛中的填平原則
受案人民法院在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侵權案件作出判決時,對于已經規定的賠償項目,依照或參照相關法規確定的賠償項目、范圍進行賠償額的確定,而對于未作規定,但實際必須發生的今后或終身護理費用,同時依據《民法通則》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作出了相應的判決。這些判決結果及其依據完全符合我國民事侵權理論中有關損害賠償的“填平”原則,或稱為全部賠償的原則。
依據可預見性理論,過失侵權人要對全部可預見的損害承擔責任。日本有學者認為,過失行為人可以預見到的全部損害可分為第一次侵害損害和后續損害。第一次侵害損害是指和“權利”侵害不可分地結合在一起的損害,如必須支出的醫療費;后續損害是指第一次侵害成為原因,對同一受害者或第三者所產生的權利侵害(如誤工費、陪護費和扶養費等)。對于第一次侵害損害的判斷,是根據第一次侵害是否在行為者違反的義務規范的保護目的的范圍內。對于后續侵害損害的判斷,是根據其是否屬于第一次侵害所設定的危險或其結果所創造出的危險的實現,以及其確定性和必要性。
四、填平原則在具體案件中的實施具有相對性
當然,由于“填平原則”是實體法原則,在訴訟法中,平與不平是與證據密切相關的,當事人自己對于是否損失已填平也有一個認識的過程,從而具有時間性和有限性。因此個案中,原告權利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全部得到保護,僅僅意味著就個案本身的證據及事實,是否已經個案填平,并不意識著永久的、徹底的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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