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條件和禁止加班情況是什么
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應符合三個條件:
(1)生產經營需要;
(2)在程序上必須在加班加點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是用人單位與工會的協商。二是與安排加班的員工協商。如果企業未經協商,強迫員工加班加點,員工則有權對此加以拒絕;
(3)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加班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用人單位如果有加班需求要同時滿足上述三種條件,如不符合三種條件,員工有權拒絕加班。
禁止安排加班的情形
對于“三期”女員工,公司安排加班需特別注意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公司如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注意:上述規定屬強制性規定,即使與女職工協商一致,安排加班也屬違法行為。
哪些情形下不得拒絕加班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解釋,以下四種情形,職工不得拒絕延長工作時間: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比如“非典時期”需要生產大量口罩,**工廠的職工就應當聽從指揮,有必要犧牲個人時間加班加點生產口罩,一切以人民利益為重。
2、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3、生產設備、交通運輸路線、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內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在上述幾種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組織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可以不受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條件和禁止加班情況如上,員工有權拒絕單位加班的提議,但除了一些特殊的情況外,如遇到單位強制加班自己不想可以找方法解決。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條件需要深入了解,應該要及時請律霸網律師從旁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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