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為無效如何認定?
關于民事行為無效,請參閱《民法通則》第58、59、60條: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十九條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第六十條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如何申請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情況下,成年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為其近親屬向法院提出認定申請,其他與該公民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
申請程序。申請認定時除了應當提交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即需要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公民)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能證明雙方關系的資料外,還需填寫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被申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如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或因處于植物人狀態無意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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