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六章求助措施與法律責任明確規定了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陰;公安機關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現行《婚姻法》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從而克服了過去存在的家庭一般暴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管不了,而公安機關以家庭糾紛不予受理的狀況,保障家庭關系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獲取相關幫助請咨詢邢臺婚姻家庭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辭職后需要跟公司拿回勞動合同嗎
2021-01-12包裝相似度多少算侵權
2020-12-08酒駕肇事逃逸如何處罰
2020-11-11不滿拆遷賠償戶主用燃燒瓶抵抗暴力拆遷
2021-03-24交通事故中沒有足夠的搶救費用該怎么辦?
2021-01-26私下簽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2020-12-09逮捕后法院多久才判刑
2021-02-03子女贍養父母有哪些應盡義務
2021-01-26船舶買賣合同可以約定管轄嗎
2020-11-29競業限制沒有補償還存在嗎
2020-11-15股東變更前的債務與新股東有關系嗎
2021-02-14法院依據效力待定合同判決是認定事實錯誤嗎
2021-03-13買二手房之前需要做哪些功課呢
2021-03-17哺乳期可以做勞動合同變更嗎
2020-11-15辭職后可否進行勞動糾紛仲裁
2021-02-13意外險報銷的概念是如何的
2021-03-22火災原因不明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2021-01-10簽訂保險合同的過程是怎樣的
2020-11-18貨車貨運出險如何理賠
2021-02-08發生交通事故如何向保險公司索賠
2021-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