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無效的,二審期間,如果一方提出管轄異議,或者二審法院認為該案沒有管轄權,二審法院可以:1、繼續審理,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判,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民訴法108條規定的受理條件很明確,應該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一個法院對案件的裁判權的前提就是司法管轄權,沒有管轄權就不能對案件作出裁判,不能因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異議便認為取得了管轄權,也不能因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便視為達成約定管轄。特別是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案件,因為管轄權是法律對法院審判職能的區域或等級性授權,不是當事人選擇就能決定的問題,當然這應該與當事人在幾個有管轄權的法院之間進行選擇相區別。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所謂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事訴訟法第127條對管轄權異議主體的表述為“當事人”,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在民事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轄權異議之主體地位在法理上和實務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于原告、參加訴訟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轄異議權。
法律首先是指一種行為規范,所以規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規范性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標準、樣式和方向。法律同時還具有概括性,它是人們從大量實際、具體的行為中高度抽象出來的一種行為模式,它的對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復適用多次的。法律還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為標準是按照法律規定所有公民一概適用的,不允許有法律規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觸犯法律,便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對其教育,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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