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副院長、廣東省婦聯兼職副主席譚-玲表示:“涉家暴案件中,受害方主要是女性,個別案件中受害方也有男性。人民法院應當發揮司法反家暴的獨特作用,配合婦聯、公安等部門最大限度地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全省法院下一步將試點的四項措施,就是要舉起司法盾牌向家庭暴力‘說不’!”
一是要求法官合理運用證據規則。針對家事糾紛發生在婚姻、血緣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的特點,可嘗試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在受害人完成受侵害事實舉證后,由對方承擔證明其并非侵權行為人的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的,推定其為侵權行為人。
強化法院調查取證和釋明。法院受理涉家暴案件后,應主動向當地婦聯、派出所、居(村)委員會調查情況,將接受投訴單位不愿意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未成年子女的證言及不愿意出庭作證的目擊證人納入依受害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范圍。對受害人的陳述和主張不充分、不明確或不恰當的,法官應進行必要的釋明。
降低證明標準。受害人舉證受侵害事實,只需提供施暴方的悔過書、保證書、未成年子女的證言、目擊證人的證言、報警回執、醫院就診病歷本、與施暴方日常談話的錄音等證據之一即可。
二是引入人身保護裁定制度。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作為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指定的全國10家法院之一,率先在全省進行了試點。在先期試點的基礎上,廣東高院將再指定7家試點法院,全面推行人身保護令,切實保護受害方的人身安全。
三是試點組建家事審判合議庭。在全省指定6個基層法院和一個中級法院,試點組建家事審判合議庭。指派熟悉婚姻家庭案件審判業務,具有較豐富審判實踐經驗,善于做群眾工作的資深法官辦理此類案件。
四是發布涉家暴的指導性案例。在試點法院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全省法院將以發布指導性案例等方式規范法律適用,統一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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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家暴立案面臨“四難”
據調查顯示,我國2.7億個家庭中大約30%存在家暴,全國婦聯統計各地婦聯接到的家暴投訴年均增長70%。但是廣東高院對涉家暴案件的調查顯示,與公眾感受的因家暴引起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愈演愈烈的印象不同,在很多離婚案件中,當事人雖然提出受到家暴侵害,但最終認定家暴成立的并不多,這也導致對家暴受害人的司法保護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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