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是每個的人標志,也是人與人交往必不可少的稱謂。每個公民都享有姓名權,國家保護公民的姓名權,因而出臺了相關法規,那么對于姓名權最新司法解釋是什么呢?下面律霸小編為大家整理。
一、有關姓名權的司法解釋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為使人民法院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請求對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 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作法律解釋,明確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如何適用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上述規定的含義,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屬于民事活動,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和婚姻法第 二十二條的規定,還應當遵守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即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中華傳統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體現著血 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則上隨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意愿和實際做法。同 時,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基于此,對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解釋如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現予公告。
二、姓名權的法律條文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公民都享有姓名權,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他人享有和使用姓名權,任何人也不得盜用和冒用他人使用姓名權。姓名權只能是自然人才能擁有,與法人的不一樣,法人是名稱權。以上是姓名權的有關知識,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可以致電律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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