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四級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區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
為了便于當事人進行訴訟,便于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各級人民法院,以及同一級別的不同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有不同的分工,該種分工,也稱人民法院對于案件的管轄。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能對該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
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級別管轄,是按照案件的性質、影響范圍、復雜程度,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分工,確定由哪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地域管轄,是按照當事人的住所地、訴訟標的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的關系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分工。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了法律規定應當由中級、高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其他民事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即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即案件的影響超出了基層人民法院的轄區,在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產生了影響。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有兩類,一是有關專利糾紛的案件,一是海事海商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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