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變更撫養權需要哪些證據證明
撫養條件是否發生不利于被撫養人的重大變化是判斷撫養關系是否需要變更的重要標準。
因此要求變更撫養權可以通過收集以下證據證明:
1、如對方收入降低無法維持子女生活,可以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于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
2、如因對方拖欠他人的債務,可向他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或者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查詢其是否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3、向對方的鄰居、朋友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說明;
4、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了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5、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鑒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二、變更撫養權的方式
1、協議變更
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后,父母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法律準許當事人作出協議變更。總之,在出現需要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情形時,父母首先是可以私下協商,通過交流達成一直意見,直接變更子女撫養權。
2、訴訟變更
夫妻走上離婚道路,往往是各種矛盾激化導致的最終結果。因此,很多時候,讓離婚夫妻坐下了心平氣和地談事情,并最終達成一致意見是難上加難的事情。因此,但撫養方出現各種問題不再適合撫養孩子時,如果離婚夫妻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時,可以同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
變更撫養權需要哪些證據證明的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16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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