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即自然人依法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
特征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法律賦予的一種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資格。
2.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包括自然人為合法行為的資格(獨立地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獨立地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也包括自然人對自己實施的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如因非法侵害他人利益而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大類: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獨立地實施法律規定自然人有權實施的一切民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范圍內,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地實施民事行為;在法定范圍之外,其民事行為能力有所欠缺,不能獨立地實施民事行為。公民已達到一定年齡而未達法定成年年齡,或者公民雖達法定成年年齡但患有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不能獨立進行全部民事活動,只能進行部分民事活動。上述兩種人,統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年滿8周歲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該法還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和對于比較復雜的事物或者比較重大的民事行為欠缺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并且不能預見其行為后果的患癡呆癥的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指完全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原則上不能參加任何民事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滿十周歲的兒童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同時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1]對于精神病人,依其精神狀況,經過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通過特別程序進行宣告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實施民事行為,只能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但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及報酬的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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