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訴制度的歷史沿革和我國的立法現狀
反訴作為一項古老的法律制度,經歷了一個較長的發展變化和逐漸完善的過程。
與其他一些國家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相比,我國反訴制度的立法比較薄弱,現行民事訴訟法中涉及反訴的內容總共只有三個條文。這三條規定構成了我國民事訴訟中反訴制度的全部內容,但它卻只涉及“反訴是被告的一項訴訟權利”、“反訴與本訴可以合并審理”、“案件審理中反訴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等三個方面。由此可見,我國反訴制度的立法,不但條文過于簡略,而且所規定的內容也不到位。不但未對反訴的概念作出界定,而且有關提起反訴的條件和審理反訴案件的程序亦未涉及。這既給理論研究帶來了困難,又給審判實踐造成了混亂。
(二)反訴的概念
1.關于反訴概念的界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反訴的概念界定眾說紛紜,至少有十多種看法,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兩種:一種觀點認為:“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被告人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訴訟請求的獨立反請求,謂之反訴。”另一種觀點認為:“所謂反訴,是指在本訴的訴訟程序中,被告以原告為其對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的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本訴訴訟請求的審判請求。”
2.關于反訴的特征
反訴作為維護被告合法權益的一種手段,具有以下四個基本特征:
第一,當事人的特定性;第二,訴訟請求的獨立性和關聯性;第三,訴訟目的的對抗性;第四,訴訟時間的限制性。
3.關于反訴與反駁的區別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反訴與反駁均是被告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是被告用以對抗原告、維護自己民事權益的一種方法。通常認為,反駁是指當事人一方提出事實和理由來反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和理由,并使其敗訴的一種訴訟手段。反駁分為程序上的反駁和實體上的反駁。
反訴與反駁的主要區別是:其一,享有權利的主體范圍不同;其二,目的不同;其三,內容不同;其四,作用不同。
(三)反訴的性質
反訴作為被告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其法律性質如何?目前我國學術界對此研究甚少,且國內外學者在看法上存在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一是獨立的訴訟說。即認為反訴是一種獨立之訴,具有訴的完整要素。二是攻擊方法說。日本有學者主張,反訴不是被告的防御方法,而是攻擊方法。三是辯護方法說。前蘇聯訴訟法學者克列曼、施維萊爾等人認為,反訴是一種辯護方法。四是特殊形式的答辯說。
(四)反訴制度的意義
一般認為,法律設立反訴制度的積極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可以利用一個訴訟程序得到的訴訟資料同時解決兩個訴訟,從而達到簡化程序,節省時間和費用的目的;二是可以使被告有效地對抗原告,有利于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三是可以防止法院在相關聯的問題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二、反訴的分類
(一)聯系密切的反訴與聯系疏松的反訴
以反訴與本訴聯系上的疏密程度為標準,可以將反訴分為聯系密切的反訴與聯系疏松的反訴。
(二)中間反訴與預備反訴
以反訴與本訴之間存在預決關系的不同情況為標準,可以將反訴分為中間反訴與預備反訴(或稱通常反訴與預備反訴)。
(三)任意反訴與強制反訴
以反訴的提起是否完全取決于被告的意愿為標準,可以將反訴分為任意反訴與強制反訴。
三、反訴的要件
反訴的要件即提起和受理反訴的必要條件,它是指除具備起訴的一般條件外,對提起和受理反訴的特殊要求。反訴的要件是反訴制度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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