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撤銷權之訴的概念
第三人撤銷權之訴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到他人之間的審判程序,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判決對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銷的請求。
二、第三人撤銷權之訴的提出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1)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第二百九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2)申請參加未獲準許的;
(3)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
(4)因其他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三、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處理的案件;
(2)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系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系的內容;
(3)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如何申請法院破產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債務人申請:
需要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債權人提出:
需要提交破產申請書,債權依據;
依據前款規定提交證據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并于5日內送達申請人;裁定10日可上訴;
裁定受理后: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于公告,受理同時指定管理人;
2、債務人的有關人員(董、監、高)承擔下列義務: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債務人的涉及財產的法律關系: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A.無償轉讓財產的;b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c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d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e放棄債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a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b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債務人個別清償債務無效;債務人的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管理人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合同,
未決訴訟程序終止,保全及執行程序終止,
第三人在向法庭提出撤銷權訴訟之前,應對第三人撤銷權之訴的提出條件做清晰的了解,確定自己符合第三人撤銷權之訴的規定,然后提前準備好有關訴訟需要的所有材料,并且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訴訟。希望以上內容可以幫助到您。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律霸網進行在線律師咨詢,我們會針對您的問題及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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