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的規定,拘役判決生效后,在押人中的家屬即可到看守所探望。
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如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對他人采取非法剝奪自由的手段,將其鎖、捆在某一地點,其犯罪行為較輕,但這種行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隨時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對于這類犯罪,可給予拘役的刑事處罰。
刑事處罰是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拘役屬于刑事處罰的一種,刑事處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拘役主要有以下特點:
1.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又必須實行關押的犯罪分子。由于拘役是一種較輕的刑罰方法,它主要適用于那些罪行較輕,但又必須短期剝奪人身自由進行勞動改造的犯罪分子。
2.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樣僅是限制被執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3.拘役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拘役雖與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樣短期剝奪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質卻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種司法處分,而拘役則是一種刑罰方法,在性質、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以及適用期限與上述幾種拘留措施都有明顯的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在監獄執行。
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延邊州涉外婚姻拒簽案例分析
2020-12-18律師非訴訟業務有哪些
2020-11-2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2020-11-09沒續簽合同能賠償雙倍工資嗎
2020-12-23什么樣的合伙財產可以質押
2020-12-14結賬前產品問題拒絕付款可以向消協投訴嗎
2021-02-0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收費標準是什么
2021-03-11公民到法院起訴離婚有什么程序
2020-12-09家暴沒有外傷怎么取證
2021-01-19自己手寫的合同簽字了有法律效力嗎
2020-12-16離退休不滿5年能解除合同嗎
2021-01-31單位不給員工開離職證明,可以要求賠償嗎
2020-11-22公共交通意外險的保險待遇
2021-01-22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有幾種
2021-01-06保險合同訂立程序的特征
2020-12-04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是如何的
2021-01-28法院受理人身保險糾紛時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021-02-09人身保險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2020-12-25責任保險合同中仲裁條款效力
2020-12-23失業保險基金數額如何確定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