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弟弟控訴遭哥哥家暴,不僅對他拳腳相向,還曾放火燒他家,更恐嚇威脅要殺他,弟弟無奈之下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對此,哥哥卻稱沒有對弟弟動粗,辯解兄弟倆交惡事出有因,因為弟弟霸占他房產,還拖欠他錢款。雙方各執一詞,事件陷入羅生門。
究竟是經濟糾紛還是家庭暴力,法院是否會發出保護令裁定?近日,該起案件在廣州市黃埔區法院召開聽證會,兄弟兩人在庭上激烈爭吵,兩人的母親也出庭作證指責哥哥。最終,法院當庭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哥哥在弟弟住處50米范圍內活動。
【相關知識】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符合什么條件: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是:
根據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請求和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反家暴法是否只在家庭成員之間適用?
適用的對象是家庭成員,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可以參照適用反家暴法。
人身保護令具體措施包括:
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近親屬;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后果:
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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