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我們的法律強調的是平等,是人權,不是簡單的個人主觀認識,《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這條法律強調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任何人不得歧視,一個孩子的出生本就是一種新生,是應該欣喜的,他們是不該承受上一代人的錯誤的。既然他們擁有要求非撫養方給予撫養費的權利,那么他們應該要多少?也就是要求的數額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于撫養費的給付意見,具有實際參考價值。
第七條,子女撫育費的多少,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第十一條,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子女的撫養費,應當是父親或者母親(非撫養方)的月工資的20%至30%,還會根據子女的多少有相關增加,例如父親一個月工資是5000元,那么,一個子女應當支付的費用應該是1000元至1500元。注意,這個比例不是絕對的,人民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有所平衡,一切以實際判決為準,對于判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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