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比較復雜,一般在實例中,情況也是各式各樣的。如果非婚生子女是父母一方和第三方生育的孩子,一方謊稱孩子是自己親生。多數情況下,是由女方在同居關系期間與男方之外的第三人生育的子女,與己方(通常是男方)由男女雙方共同撫養,后男方發現孩子與自己沒有血緣關系,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這期間支出的相關撫養費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綜合各方的條件,考察雙方在這一期間的主觀狀態和實際客觀情況,做出具體判斷。
實例中會存在的第一種情況是,男方與孩子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關系,是指時間穩定、持續的對孩子進行撫養,并確實是以親生子女進行撫養的,通常會根據情況有不同判決。
非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沒有義務為他人的子女承擔撫養義務,盡撫養義務的應該是子女真正意義上的父親和母親,被欺騙的一方也是受害者,被欺騙方遭受欺詐,為這種欺詐關系,欺詐方侵權,被欺詐方有權起訴侵權。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欺騙方有權追究欺騙一方的過錯損害賠償責任,撫養費也應當返還。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四種情況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中的過錯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導致夫妻離婚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給予民事賠償的法律制度。
對一方要求另一方返還已支出的孩子的撫養費的請求,法院通常會予以支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返還金額通常為孩子撫養費總額的一半;若離婚后一方有另行支出撫養費的,則根據所支出的撫養費的總額計算。撫養費的返還標準可以參考撫養期間的實際支出,在開銷方面要有實際舉例;也可以根據地區關于撫養費的具體標準做出判決,實踐案例具體數額僅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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