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行使探望權?
探望權是指法院對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當事人,給這一方當事人經常看望子女的權利,探望權屬于法定非撫養方的權利,只有在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探望將嚴重危害兒童的身心健康,才能拒絕非直接撫養一方探望子女。
一、如何在離婚后行使孩子的探望權
根據《婚姻法》第38條的相關規定,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者是母親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義務提供幫助。對于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探望的時間以及形式等其他情況,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作出相應判決。如果父親或母親探望兒童,不利于兒童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對方停止行使探望權;相關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復子女探望。暫停原因消失后,恢復探望權。本文詳細介紹了如何行使探望權和執行探望權。
行使探望權涉及到直接的子女撫養方和子女的權益,因此父母雙方應當在探望的時間和方式上協商清楚,在子女的探望上,我國的婚姻法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法,并確定了“協議優先權”的原則。
根據協議的優先原則,父母雙方應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根據夫妻的實際生活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法。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一對夫妻在離婚時會撕破臉,很難真正平靜地處理問題,他們在協商期間會過多地考慮自己的利益。甚至有時候有一些人會直接拒絕就相關問題進行協商。此時,探望權人只能通過訴訟解決探望問題。
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拒絕履行探望權的有效判決或者調解文件,另一方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對不履行探望義務的一方進行教育,責令其履行義務。如果直接撫養方在被教育以后未能履行職責,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如罰款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也可以起訴請求改變子女撫養關系。
子女作為獨立的個體,有他們自己的思想,對于不接受探望的兒童,人民法院應當做好他們的思想工作,消除他們的顧慮。禁止在子女拒絕的時候強制執行探望權。
二、、離婚后行使探視權時應注意什么
行使探望權有一些因素是需要重點了解的:
1、探望權的主體是“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探望權的法律主體。因此,為了滿足家庭親情維系的需要,在協議行使探望權時,可以約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孩子進行接送,增加接觸,維系親情。
2、行使探望權,應當以不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學習作為先決條件。
3、離婚后,雙方可以組成另一個新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權也不應影響對方的正常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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