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費者定作的商品。所謂定作的商品,是指經營者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制作而成的商品。例如,按照某個消費者的身體尺寸和特定的款式制作的衣服、按照某個身體殘疾的消費者的身體狀況制作的假肢。
消費者定作的商品,符合該消費者所需,但很難符合其他消費者所需。如果消費者無理由將其定作的商品退貨,經營者就很難將該商品銷售出去,也就會因此而蒙受損失。因此,消費者對其定作的商品,無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無理由退貨。
2、鮮活易腐的商品。所謂鮮活易腐的商品,是指新鮮、有生命或者容易腐爛的商品,例如鮮花、活魚等。如果允許消費者無理由將鮮活易腐的商品退貨,這些商品在消費者作出退貨決定和往返路途的時間內,就很可能死亡或者腐爛,即使沒有死亡或者腐爛,其鮮活的程度也會大大下降,經營者會因此而蒙受損失。因此,消費者對鮮活易腐的商品,無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無理由退貨。
3、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所謂數字化商品,是指包括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在內的可數字化表示并可用計算機網絡轉輸的商品。
4、交付的報紙、期刊。報紙、期刊刊登的內容主要是新聞、時事評論等,供人們了解當下或者短時間內發生的事件、輿論走向等。所以,對大多數消費者而言,不僅報紙、期刊超過當日或者一定的時間就會失去其存在的意義,而且在消費者閱讀后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
如果允許消費者無理由將交付的報紙、期刊退貨,消費者就很容易濫用其權利,在閱讀后將其退回,并收回所支付的價款。由此造成的結果是消費者可以免費閱讀報紙、期刊,經營者卻很難再將退貨的報紙、期刊再售出。為此,消費者對交付的報紙、期刊,無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無理由退貨。
5、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在分工越來越細、科學技術發展越來越快的現代社會,商品的種類紛繁復雜,而且新產品層出不窮,法律不可能對不宜退貨的商品一一列舉。
為此,本條第2款規定了其他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根據這一規定,除上述4種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消費者無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無理由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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