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如果寫明不負擔撫養費以后是否可以起訴
1、可以以子女的名義起訴,要求支付撫養費,離婚協議作為父母雙方自愿達成的對離婚相關事項的約定,屬于離婚雙方意思自治的范圍,但協議雙方只能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加以約定,無權在協議中剝奪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權利。
2、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所以撫養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用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原告申述的理由,經調查了解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否確有增加的必要,從而作出變更或維持原協議的判決。
3、離婚協議作為父母雙方自愿達成的對 離婚相關事項的約定,屬于離婚雙方意思自治的范圍,但協議雙方只能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加以約定,無權在協議中剝奪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權利。所以,在離婚協議中關于撫養費的約定不能對未成年子女產生法律約束力。但是為了遏制法定代理人惡意利用子女的該項權利,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要嚴格審查,以期判決能夠在合法的基礎上也做到合乎情理,從而體現法律鼓勵誠實守信的行為準則。通常情況下要考慮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經濟狀況有無惡化,子女的實際需要有無增加,客觀的市場通脹因素,另一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只有在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收入無法滿足子女的正常學習、生活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給付能力時,才能在合理的范圍內支持未成年子女增加撫養費的主張。
即使在離婚協議當中寫明了不用負擔撫養費,但是也可以以子女的名義提起上訴,要求合理支付撫養費,因為離婚協議只是婚姻當事人雙方的協議,沒有人有資格去剝奪孩子所擁有的合法權利,所以離婚協議當中撫養費的約定對未成年子女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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