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破壞軍婚罪主要有以下四個特征:
客體
一、破壞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系中的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
客觀方面
二、破壞軍婚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行為人違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規定;
2、行為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
主體
三、破壞軍婚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破壞軍婚罪的犯罪對象是現役軍人婚姻,因此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可構成破壞軍婚罪主體,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也可構成破壞軍婚罪主體;兩個現役軍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不構成破壞軍婚罪主體。
主觀方面
四、破壞軍婚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不知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人民法院審理包括軍人離婚在內的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這里的“兩審”,是指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其中第一審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大部分軍人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有著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別規定。
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
1、起訴的條件。
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2、起訴方式和起訴內容。
起訴方式包括書面和口頭起訴兩種,書面起訴的,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口頭起訴的,由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訴訟費用。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對于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受理費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案件審理終結時,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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