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哺乳期內和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撫養為原則,但是,也有例外,具體來說:
1、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2、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第二,對于兩周歲以下的子女撫養問題,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3、父母雙方協商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第三,對于十周歲以上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后,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應準許變更撫養權。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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