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贈扶養協議辦理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從遺贈方來說,最基本的條件是要有一定的能夠供其處分、贈與的財產,扶養人則應有扶養能力,這種能力主要指經濟上的,兼顧考慮對遺贈人日常生活照料的能力,當然這些條件的要求是相對的,最終是以雙方互相滿意為準。另外扶養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1、簽訂協議后扶養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扶養義務,遺贈人是可以取消或修改其遺贈的承諾
遺贈扶養協議是以照顧孤寡老人為目的的,因此協議中老人贈與義務的履行,第一是以扶養人扶養義務的履行為前提的;第二,贈與是在老人去世后才具體實施的,故為遺贈。因此這一贈與是一種有條件的,并以這一條件的先期實現為因的贈與。那么扶養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協議中議定的扶養義務,遺贈方是可以在生前取消或修改其遺贈承諾的。
2.如果扶養人事先完全履行了扶養義務,他的權利的享有法律上有無具體的保障條款
這種保障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第一,遺贈扶養的權利義務是以協議的形式訂立的,那么遺贈人如果要改動遺贈條款,依法必須征得協議的另一方扶養人的同意,或者是有充分的事實能夠證明扶養人沒有或沒有完全履行扶養義務,否則,雖然贈與是在死后才發生,但遺贈人卻不能象立遺囑人隨意可以改變自己遺囑內容那樣隨意改變自己的遺贈條款。第二點保障則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那么會不會在執行遺贈條款時又發生協議無效的狀況?
協議的真實、合法確實是遺贈條款真正能夠落實的基礎保障,象有的人將別人的資產,或夫妻的共同財產都當做自己的財產進行了遺贈處理,這自然會影響協議的效力,那么申辦公證,目的就是在雙方簽訂協議時就將其真實性、合法性依法確認,有什么問題辦公證時就會得到依法規范,這對維護雙方的權益都是一個切實的法律保障措施。
遺贈扶養權益的設立人應具備民事行為能力,能夠表達自己的意愿進行書寫。遺贈扶養人的雙方應協商協議條款,確定后按照協商結果簽訂合同。設立人一旦反悔的,應該支付扶養人的實際支出,保護扶養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
遺贈扶養協議沒寫日期是否有效
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有哪些
遺贈扶養協議生效條件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好意提供者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2021-03-03被別人誣陷怎么打官司
2020-12-29破產債權的內容
2021-02-16不安抗辯權在什么時候使用
2021-02-20事實收養關系的認定
2020-11-28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應該做什么
2021-03-10偽造銀行對賬單怎么量刑
2021-02-03輕微傷怎么起訴
2020-12-11申請破產清算需要交訴訟費嗎
2020-12-10工地是雇傭關系嗎
2021-02-08雇傭關系能認定工傷嗎
2021-01-31剛需購房具體需要注意什么呢
2020-11-18實習期最長的是多少
2020-12-31外包的意義
2020-12-16勞動局都管些什么
2020-11-16人身意外險的除外責任有哪些
2020-11-26家庭財產保險索賠的注意事項
2021-03-02保險合同成立和保險合同形式是什么
2021-03-05保險合同轉讓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2020-11-22只能在當地購買人壽保險合同嗎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