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與軍人離婚的條件需要滿足哪些才行
軍人作為原告起訴離婚,如果被告不是軍人,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也是軍人,則可以選擇向軍事法院起訴,也可以選擇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軍事法院試行審理雙方當事人都是現役軍人、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干部、軍隊在編職工或者軍內法人的民事案件。
申請宣告軍人失蹤、申請宣告軍人死亡的案件,申請人向軍事法院提出的,軍事法院可以受理。
民事案件一方當事人為非軍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
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實行自愿原則,即原告可以向軍事,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原告是非軍人,而被告是現役軍人,如果被告不同離婚,一般是不判離的。法律依據是我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二、滿足哪些條件可以與軍人離婚
《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具有軍籍和軍銜的軍官、士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規定,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這里所說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具體指的是: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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