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訴訟二審終審不服怎么辦?
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對法院終審裁判認為有錯誤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相關規定如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九十一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或終審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其下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對第二審行政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
第二審程序不是每個行政案件的必經程序。第一審行政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其裁判正確,或者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沒有提起上訴,便不會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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