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當事人是可以提出上訴的。
具體上訴程序規定
上訴必須在法定的時限內提出。判決書的上訴期限是送達之日起的15日內,裁定書的上訴期限是送達之日起的10日內,但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裁定上訴期只有7日。這個期限自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后的第二日起算。如果各方當事人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日期不同,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次日起算。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如果在法定期限內,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提出上訴,那么,一審裁判即發生法律效力,只要有一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間提出上訴就不發生效力。
如果你對一審的裁判結果不滿意,決定上訴。那么,不管對方有沒有上訴,都要提出上訴。如果你以為對方已經上訴,我就不用上訴了,反正還要再次開庭審理,對一審判決的意見我在法庭上一塊兒跟法官說就行了,那你可就錯了。因為民訴法明確規定:被上訴人在二審訴訟中,要求變更第一審判決內容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審查。換句話說,只要沒提出上訴,法院就視為你同意原判,對你在二審中提出的訴訟請求可以不予考慮。因此,不管對方上訴與否,只要對一審判決不同意,要求二審法院改判,就應該上訴。
要上訴。就要先寫上訴狀。如果你請了律師,上訴狀可以由律師幫你寫;如果沒請律師,自己也可以寫。書寫上訴狀時要注意:
一、在上訴請求中要首先綜合敘述案情全貌,接著寫明原審裁判結果,指明是對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寫明具體訴訟請求,是要撤銷原判、全部改變原判還是部分變更原判。
二、上訴理由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而言,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針對原審判決、裁定論證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
(一)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
(二)原審確定性質不當;
(三)適用實體法不當;(4)違反了法定程序。
對一審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不服提出上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同時要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
上訴要激納上訴費。你必須在遞交上訴狀的次日起7日內,按照一審給你的繳費通知書,到指定銀行交納訴訟費用。如果交費確實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減、免交。逾期未交納訴訟費用。沒有申請緩、減、免交,或者雖然申請但未獲法院批準,仍不交納訴訟費的,法院會按照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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