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懲罰性賠償的條件是什么?
第一,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缺陷產品仍然生產或者銷售;
第二,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事實,即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造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損害后果的情形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
第三,因果關系成立,被侵權人的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是侵權人生產或者銷售的缺陷產品造成的。
二、商品房買賣適用于懲罰性賠償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方買賣合同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2、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本身懲罰性賠償就是只適用于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一些侵權行為,但是,有些產品缺陷如果是沒辦法避免的,而不是商家故意為之的,這樣的話消費者也不能要求懲罰性賠償,是商家故意銷售質量不合格產品的,才要承擔賠償責任。
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范圍、例外有哪些?
法律上懲罰性賠償是什么
民法總則懲罰性賠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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