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懲罰性賠償的現行法律有哪些?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
第一款是關于欺詐行為的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边@一條規定實質上是關于經營者違約行為的懲罰性賠償。
第二款是關于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的賠償,這一規定實質是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懲罰性賠償,屬于侵權行為的損害懲罰性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2、《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條文規定了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3、《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8、9、14條規定。
雙倍懲罰性賠償的六種情形可以分為三大類:
①在第一類中,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但購房人不能取得房屋,因此有權解除合同,并主張已付房款的雙倍懲罰性賠償。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8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②在第二類中,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無效、效力待定的,購房人不能取得房屋,有權主張已付房款的雙倍懲罰性賠償。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9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懲罰性賠償的法律條款比較多,但主要還是適用于消費者領域的,比較特殊的就是用人單位在不簽合同的情況下,從第2個月開始支付的雙倍工資也可以理解成懲罰性賠償。但懲罰性賠償也不是沒有上限的,只不過賠償金比給消費者造成的實際損失多而已。
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范圍、例外有哪些?
民法總則懲罰性賠償是什么?
法律上懲罰性賠償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老百姓能告法院嗎
2021-02-21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標準都有哪些呢
2020-12-29財政部門作為出資人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2021-03-07和現役軍人離婚法律上對軍人有傾斜嗎
2021-03-10反擔保協議(一)
2020-12-31合伙人挪用公款犯法嗎
2021-03-02什么是指定委托收款
2021-01-02公司買賣協議書怎么寫
2020-12-31酒后駕車保險公司需要理賠嗎
2021-03-11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分入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群文是什么
2021-01-13產品責任險與雇主責任保險有什么區別
2020-12-15人身保險合同的形式可以有哪些
2020-11-17保險賠付步驟有哪些
2020-12-16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的認定
2021-01-25醉酒肇事逃逸,保險公司是否需要進行理賠
2021-02-03企業財產保險合同指的是什么
2021-01-11保險公司拒賠有哪些合法理由
2020-11-29煙臺市學校校方責任保險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2021-02-03保險理賠申請材料
2021-01-05勞務承包合同的需要注意什么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