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丈夫是個軍人,我們2003年登記結婚,2005年生育了一個女兒。我們是經別人介紹認識的,婚前互相不是很了解。結婚以后,由于長期兩地分居,我們之間的感情非常淡,女兒出生以后,婆婆來家里看孩子,由于瑣事增多,加之我與婆婆關系不好,因此與丈夫經常吵架。我認為我們的感情已經破裂,無法再繼續生活在一起了,多次提出離婚,我丈夫都不同意。我想問下,如果我去法院起訴要求與我丈夫離婚,能獲得支持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關于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都包括什么樣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其中第23條的規定: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前3項的規定以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根據上述規定,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下:(1)現役軍人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2)現役軍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現役軍人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并對夫妻感情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比如,強奸、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
從你所陳述的情況來看,你丈夫沒有上述的重大過錯,因此,在他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即使你去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官也不會支持你的訴訟請求的。但是如果你有證據能夠證明你丈夫有以上的重大過錯,并且證據確實充分的話,法官會支持你的訴訟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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