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軍嫂和軍人離婚,在選擇離婚的問題上受諸多的限制。一般來說,軍嫂與軍人離婚,必須經得軍人的同意,除非一方有重大過錯。并且軍嫂在選擇起訴離婚的法院時也很復雜,一般得分清軍人的性質,他方是文職軍人還是非文職軍人!身份不一,離婚時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也不同!
一、對軍人離婚有特別規定
《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個重大過錯具體指的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一規定在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的同時,充分考慮了對軍人配偶的離婚自由權的保障,基本實現了二者之間的平衡。
二、軍嫂在哪里起訴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第1款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文職干部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應按“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所以,如果你愛人是非文職軍人,就在你的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起訴。如果是文職軍人,就在你愛人住所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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