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場價格欺詐賠償標準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按法律規定,直白地說就是如果你受到欺詐的事實被認定的話,你可以主張消費金額三倍的賠償;如果不足500元的,按500賠償。
二、常見價格欺詐方式
1、虛假標價
標價簽、價目表上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或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
2、兩套價格
對同一商品或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高低兩種不同的標價簽或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
3、模糊標價
商家有意使用欺騙性或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消費者進行購買。
4、虛構原價
原價就是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7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前7日內沒有交易價格,以本次優惠價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為原價,否則就是虛構原價。主要表現為虛構原價打折、虛構原價降價、虛構原價優惠、虛構原價促銷、虛構原價減現等。
5、虛假折價
商家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
6、混淆銷售處理商品
銷售處理品時,有意不詳細標明處理品和非處理品價格,以期渾水摸魚。
7、模糊贈售
采用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或服務時,沒有如實標注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把假冒偽劣商品作為饋贈品,最常見的就是“買一送一”。
8、隱蔽價格附加條件
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附加價格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僅僅模糊標示附加條件內容。
9、不履行價格承諾
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的,消費者購買之前商家卻不能兌現承諾。
10、謊稱價格誘騙交易
商家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以此誘騙消費者與他交易。
11、質量與價格不符
商家在出售商品過程中存在摻雜、摻假、短斤缺兩等現象。
商場在進行出售商品的時候必須公正、公平,并且針對于相關價格不得有擾亂市場、欺騙顧客的行為。如果有產生欺騙顧客的行為的話,那么顧客可以直接向當地的相關部門進行舉報。相關部門會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商場對顧客進行一定的賠償。
在我國超市價格欺詐怎么處理
價格欺詐投訴標準是什么
涉嫌價格欺詐怎么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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