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贍養協議與遺贈撫養協議的區別是什么?
贍養協議與遺贈撫養協議的區別主要在于法律適用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后果不同,遺贈撫養協議的主體一般有限制,遺贈人只能是公民,撫養人可以是公民(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而且須具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同時扶養人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而贍養協議并無此規定。
另外,遺贈撫養協議是一種協議行為。遺贈撫養協議雙方,互相權利,互負義務。撫養人負有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遺贈人享有接受撫養的權利,負有將其遺產遺贈給撫養人的義務。遺贈撫養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為口頭形式,以便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利于協議的履行。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對于贍養協議與遺贈撫養協議的具體情況,應當根據協議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而定,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應當基于實際的遺贈方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撫養方需要履行撫養的義務,否則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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