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的規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離婚案件有代理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
(4)調解是離婚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
(5)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
(6)對離婚訴訟程序的其他特別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4款規定: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終結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但對已判決涉及子女的撫養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部分,可以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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