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親屬關系可以簽遺贈撫養協議嗎?
親屬關系可以簽遺贈撫養協議,具體生效條件如下所述。
1、遺贈人和扶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協商一致,協議條款完備,權利義務明確、具體、可行;
3、遺贈的財產屬遺贈人所有,產權明確無爭議;財產為特定的、不易滅失;
4、遺贈人的債權債務有明確的處理意見;
5、遺贈人有配偶并同居的,應以夫妻共同為一方簽訂協議;
6、扶養人有配偶的,必須征得配偶的同意;
7、擔保人同意擔保的意思表示及擔保財產;
二、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是什么?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后才是法定繼承。
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于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后果:
(1)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
(2)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在現實生活當中,遺贈撫養協議在我們國家是比較常見的。尤其是有一些孤寡老年人,他們可以通過簽訂協議使自己安享晚年,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簽訂要想使它成立,并且發生法律效力是非常的重要的。
遺贈撫養協議生效條件是什么?
如何解除遺贈撫養協議?
遺贈撫養協議優于遺囑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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