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反訴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反訴[1]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訴訟系屬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過反訴與本訴合并審理,減少當事人訟累,降低訴訟成本,便于判決的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本訴的被告可以向本訴的原告提起反訴。
二、反訴的性質
關于反訴的性質,爭論較大,主要觀點有“特殊形式答辯說”、“特殊形式反駁說”、“特殊形式辯駁說”、“辯護方法說”、“攻擊方法說”和“特殊之訴說”等六種,筆者贊同第六種“特殊之訴說”。這是因為,特殊形式“答辯說”、“反駁說”、“辯駁說”、“辯護方法”和“攻擊方法說”,其錯誤的前提,在于沒有搞懂反訴的內涵,錯誤的癥結,在于混淆了反訴與反駁、辯護的區別。
反訴的性質在于它是一種“特殊的獨立之訴”。這種“特殊性”,一方面表現為,反訴具有“獨立性”,這可從以下四點得到證明:
1、反訴是被告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
2、本訴的原告不因反訴的提起喪失本訴原告的資格,本訴的被告也不因反訴的提起喪失本訴被告的資格,本訴的原告、被告和反訴的原告、被告互不影響;
3、被告提起反訴,必須具有提起訴訟的權利,并要按起訴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訴實際上是特殊形式的起訴;
4、反訴是在本訴經法院受理后提出的,是同本訴相對的(對本訴原告提起的),如果反訴提出在先,則該反訴就是本訴;
5、即使沒有本訴的存在(如本訴已結束),被告也可以另外單獨的啟動新的訴訟程序;
6、不論原告提出的本訴是哪一種,被告可以提出任何形式的反訴,比如對原告提出的請求確認之訴,被告可以提出請求確認的、變更的或給付的反訴;
7、反訴提起后不因本訴的自愿撤回或被法院駁回而失去效力,同樣,反訴的撤回也不影響本訴的繼續審理。以上都是反訴“獨立性”的體現。但另一方面,反訴的獨立性又是相對的,不是完全的,反訴對本訴有一定的依賴性,反訴必須以本訴的提起為前提,如果本訴尚未提起,就不存在提起反訴問題。因此,反訴的性質,只能是一種特殊的、具有相對獨立性的訴。
反訴是指在一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反請求。如有疑問,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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