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02年,王小姐與現役軍人李某結婚。婚后不久,王小姐發現雙方性格不合,經常發生口角。李某性格暴躁,經常為瑣事遷怒于王小姐,令她不能忍受。于是,王小姐多次向李某提出離婚,但屢遭拒絕。李某稱,法律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到軍人的同意,如果他不同意,王小姐就不能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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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王小姐詢問本報坐堂律師,法律是否有這樣的規定?
律師解答
《婚姻法》中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須得到軍人的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所謂重大過錯,即軍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如果李某確實向王小姐實施了家庭暴力,王小姐可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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