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外的相關經驗借鑒海外處理小額經濟案件的經驗。于1976年設立小額錢債審裁處,專門對50000港元以下的小額經濟案件進行審理裁判,以不拘嚴格的司法形式快捷、低廉地處理相關案件,主要包括:銀行債務、服務費用糾紛、財物損壞、已售商品糾紛、消費者索賠等內容。由于該類法庭不允許律師代理出庭,且庭審流程相對靈活簡單,大大降低了案件當事各方的訴訟成本。該機構自成立以來,每月受理案件數量已超過幾千件,極大地緩解了司法機構的案件審理壓力,有效提高了小額經濟案件的處理效率,對維護社會公平和提高基層人民群眾的法律維權意識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建立小額經濟糾紛訴訟審判制度的相關建議為加快小額經濟研究處理的效率,降低訴訟成本,提高效率,繁榮經濟,構建和諧社會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必須進行小額經濟訴訟審批的制度創新。具體建議如下:一是制定專門審判流程和收費標準。建議人大法工委和最高院在目前簡易訴訟流程的基礎上研究專門適用小額經濟糾紛案件的審判流程和費用收取方式,明確此類小額經濟糾紛案件受理的范圍,在保證司法公平的基礎上應考慮節省當事人時間和費用的最優方式,并可借鑒海外經驗如制定不允許律師代理、允許不開庭審理等規則。二是嘗試由專門法庭集中審理。在較發達的大中城市,嘗試在目前的法院框架下增設處理小額經濟糾紛案件的專門法庭,由固定的審判人員依據上一條建議中所提的審判流程,受理和裁判訴訟標的不超過50000元經濟糾紛案件,此類案件可包括銀行卡催收案件、公共事業費催收案件、手機欠款催收案件等,有效分流和處理積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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