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4日,天山區法院駁回了他們兩人的訴訟請求。
2002年,劉-強和賈-林以承包某公交公司車輛為名,偽造該公司承包經營合同騙了很多人,這其中也包括李*棟的5千元和王*明的2萬元,當時他們還出具了借條。2003年4月8日,兩人因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處罰金5000元。
2006年,當劉-強和賈-林刑滿釋放后,李*棟和王*明越想越不對勁:既然劉-強和賈-林給自己出具了借條,那么作為借款,應該是可以要回來的。
2007年年底,兩人就以“欠款糾紛”為名,向天山區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劉-強和賈-林辯稱,借條是他們兩個人一起寫的,而且也是事實。
但是,他們已因此事被水磨溝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也就是說他們已經受過刑事處罰,就不需要再進行民事賠償了。
而更為重要的是:借款是2002年的事,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2008年1月14日,天山區法院依照《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駁回李*棟和王*明的訴訟請求。
審理此案的法官解釋:本案中李*棟和王*明的證據能夠證明劉-強和賈-林以承包車輛為名,向他們借款的事實,其行為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只是對刑事部分進行了處理,民事部分他們仍然有權要求對方進行賠償。
但是,李*棟和王*明在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并沒有主張權利,現在主張權利已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
因此,他們的訴訟請求不受法律保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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