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的申請人可以是哪些
利害關系人是指下落不明人的近親屬或對該人負有監護責任的人以及該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這些利害關系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申請人的資格。有權申請自然人為失蹤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權申請自然人為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沒有先后順序,只要其中有人提出申請,未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即使反對,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失蹤申請案件的受理。但人民法院應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不能依職權主動宣告某失蹤自然人為失蹤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自然人為失蹤人的應采用申請書形式,載明失蹤自然人失蹤的事實、時間、申請人的請求,并附有關的證明材料。
宣告失蹤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任何其他機關和個人無權作出宣告失蹤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利害關系人應到失蹤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失蹤宣告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自然人失蹤申請案后,首先應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根據該法第183條規定,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受理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宣告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駁回申請的判決。受理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蹤判決的,失蹤自然人即為失蹤人。
宣告失蹤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為失蹤人的財產設置管理制度。失蹤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失蹤人的上述財產代管人沒有順序限制,也不存在誰申請失蹤誰享有財產代管權的問題,而只遵循誰管理財產對失蹤人的財產有利的原則。代管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財產代管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不具有財產代管人的資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的,由其監護人擔任財產代管人。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如果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的話,必須要求被失蹤人下落不明到法定期限,并且需要是利害關系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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