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的申請的條件:
1、存在宣告公民失蹤的法律事實。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為失蹤人。
2、有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系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包括下落不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宣告失蹤,必須有人提出申請,而且提出申請的人必須是利害關系人。無人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宣告公民失蹤;提出申請的人與失蹤人沒有利害關系,其申請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得宣告公民失蹤。
3、申請采取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應當載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并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中,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是申請宣告失蹤的必不可少的附件。
4、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宣告失蹤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利害關系人只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才能啟動宣告失蹤程序;只有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能宣告公民失蹤。
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為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法律通過設立宣告失蹤制度,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并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權益。它是一種不確定的自然事實狀態的法律確認,目的在于結束失蹤人財產關系的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兼及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律霸小編提醒您,申請采取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應當載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并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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