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懲罰性賠償可以向生產者追償嗎?
懲罰性賠償金是向生產者追償的,追償的懲罰金是依據有關法律進行合理的處置,但是最為關鍵的是經營者存在欺詐的行為,賠償的行為確定是在具體產品對于自己權益維護存在直接的傷害,以及間接的傷害,因此自己需要學會有效的處置,減少損失。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
第一款是關于欺詐行為的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條規定實質上是關于經營者違約行為的懲罰性賠償。
第二款是關于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的賠償,這一規定實質是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懲罰性賠償,屬于侵權行為的損害懲罰性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2、《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條文規定了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3、《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8、9、14條規定。
雙倍懲罰性賠償的六種情形可以分為三大類:
①在第一類中,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但購房人不能取得房屋,因此有權解除合同,并主張已付房款的雙倍懲罰性賠償。
綜上所述,就懲罰性賠償金來說是可以向生產者進行追償的,但是需要注意實際所需,一般在理論上可以追償,但是會由于涉及到比較多的利益人,所以在問題的處置上也會有一些限定,所以應當由自己來進行有效的處置從而減少損失。
法律上懲罰性賠償是什么
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范圍、例外有哪些?
民法總則懲罰性賠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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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黃周端律師,中共黨員,福建省律師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現執業于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為專職律師。黃律師具有多年的法學教育背景,在從事多年的律師執業期間,具有豐厚的法學功底和實踐經驗,條理清晰、庭審應辯能力強。對待任何案件,無論標的大小,都能夠細心專業的分析處理案件。工作作風優良,收費公道,是值得信賴的律師,長期以來一直深受當事人的一致信任及好評。黃律師執業前期辦案廣泛涉及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工傷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債務追償等經濟合同等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辯護等領域的法律事務。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并已成功代理了多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包括離婚、繼承及在爭取孩子撫養權、財產分割等訴請基本達到當事人的預期效果)、工傷賠償、債權追討、交通事故賠償以及刑事辯護案件,維護了眾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當事人挽回了巨額的經濟損失。這些成功的案件也為其提供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單位: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手機:15980206080。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9號世界金龍大廈16層(附近站點:古三座、樹兜站)QQ:583567300,微信:15980206080、zhou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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