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監護權程序是什么?
1、申請人提出撤銷監護權申請
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簡稱有關單位和人員)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3)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4)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般由上述中負責臨時照料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單位和人員提出。
2、提交申請材料
(1)有關單位和人員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況、監護存在問題、監護人悔過情況、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情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內容的調查評估報告的,應當一并提交。
(2)有關單位和人員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申請出具相關案件證明材料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提供證明案件事實的基本材料或者書面說明。
(3)監護人因監護侵害行為被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臨時照料人有權依法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3、撤銷監護權案件管轄法院作出裁決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監護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為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未成年不僅僅是父母的子女,還是國家的未來,監護人履行職責不當,侵害到未成年人權益的,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應該對此監護權予以撤銷。
二、哪種情況可以撤銷監護權?
根據《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監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判決撤銷監護權: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對于監護權的撤銷與監護權的設立一樣都是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程序內處理的,這樣才使得相關行為具備法律效力,特別是對于不具備監護能力的監護人,如果還存在導致被監護人的成長進步遭受不利影響的,那么還需要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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