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贈人死亡遺贈撫養協議效力認定有優先權嗎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訂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由此可見,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先于遺囑和遺贈的效力。即在財產繼承中,遺囑、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都有的情況,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如果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才可執行遺囑和遺贈,最后才是法定繼承。
二、遺贈扶養協議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排他性。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高于遺囑和一般遺贈,高于法定繼承,也高于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理。也就是說,對同一部分遺產的處分,如以不同的方式為之,以遺贈扶養協議為準。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根據法律規定,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優先于遺囑,遺囑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這樣規定是因為遺贈撫養協議和遺囑充分體現了被繼承人自由處分個人財產的獨立意志,法律予以尊重和完善。而遺贈撫養協議中的撫養人對生前的被繼承人盡到了撫養義務,出于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應當讓其按照協議優先取得遺產。
(2)對當事人而言,它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權利義務基本上是對等的。遺贈扶養協議約束了雙方當事人,特別是約束了遺贈人,對于協議已處分了的那部分財產,遺贈人不得再隨意處分。
(3)遺贈扶養協議只產生財產關系,不產生人身關系。這是指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部分的內容并不排斥基于人身關系而必須履行的扶養義務。如果遺贈人有子女的,該子女并不能以遺贈人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為理由而不履行自己的扶養義務。
遺贈撫養協議簽訂后,撫養人履行了撫養遺贈人的責任,則遺贈人死亡可依法繼承其遺贈的財產。如果其還給親屬立了遺囑的,也先要按遺贈撫養協議的財產處理方式進行繼承,也就是遺贈撫養協議效力有優先權,其效力比遺囑要高。
遺贈撫養協議優于遺囑繼承嗎?
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有哪些
遺贈撫養協議生效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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