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的人民法院管轄是如何確定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便于人民法院調查取證、傳喚被告到庭,也便于判決的執行。鑒于合同糾紛大多數發生在履行過程中,由履行地法院管轄有利于法院審判活動的進行。案件的種類不同,合同履行地點也不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履行地點的,以合同約定確定履行地,當事人沒有約定履行地點或者約定的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原則上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的一方為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履行地、其他標的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
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可依照下列原則確定: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將標的物交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該地點為履行地;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為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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