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欠債務離婚后是否償還
所欠債務離婚后是否償還,應視債務類型而定。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離婚后所欠的債務償還,要依據債務的類型而定,個人債務由個人財產償還,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財產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共同債務法院怎么認定
區分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司法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夫妻雙方有沒有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在共同舉債的合意,或事前事后雖沒有舉債的合意但卻分享了債務帶來的利益,就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如為家庭共同生活購買生活用品、共同出資購房、為履行法定撫養贍養義務,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等情形,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關于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在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時,債權人只要證明該借款發生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就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在涉及夫妻雙方債務承擔關系時,應當由借款人承擔舉證責任來證明該借款系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產或生活,如證據不足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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