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官司受理范圍
事官司的受案范圍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由受民法調整的民事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所引起的糾紛,第二類是由受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所引起的依法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勞動爭議糾紛,第三類是法律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其他糾紛或事項。
(一)、第一類糾紛范圍
1)婚姻家庭糾紛。包括離婚及離婚的財產糾紛、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糾紛、戀愛引起的財產糾紛、撫養和贍養糾紛、解除收養關系糾紛等。
2)繼承遺產糾紛。包括繼承權糾紛、遺囑繼承糾紛、遺贈撫養協議糾紛、分割遺產份額糾紛等。
4)房屋糾紛。包括房屋確權糾紛,房屋買賣、使用、租賃、代管、典當、拆遷、調換等糾紛。
5)各種物權糾紛。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糾紛。
6)相鄰關系糾紛。包括相鄰采光、通風、通行、排水、滴水、噪音、防險等糾紛。
7)涉及人身權糾紛。包括侵害他人身體的侵權糾紛,醫療事故糾紛,美容致人損害的糾紛,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損害的糾紛,被動物致傷造成的糾紛,侵犯他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引起的糾紛。
8)債務糾紛。包括合同糾紛、代理糾紛、追還不當得利糾紛、無因管理索賠糾紛等。
9)知識產權糾紛。包括著作權糾紛,商標權糾紛,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糾紛,發明、發現權糾紛,工業產權轉讓、使用許可等糾紛。
10)各種票據糾紛。包括股票糾紛、債券糾紛、彩票糾紛等。
(二)、第二類糾紛范圍。
1)勞動合同爭議糾紛。
2)除名、辭退或開除爭議糾紛。
3)對企業作出的其他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爭議糾紛。
4)關于是否工傷的認定爭議糾紛。
5)其他。
這類糾紛或爭議引起民事官司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先由相關的勞動爭議管理部門進行仲裁,當事人對仲裁結論不服才可以去法院打官司,未經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第三類糾紛范圍。
第三類糾紛是指上述糾紛種類尚不能包括進去的其他糾紛或非糾紛。
如選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而引起的糾紛,申請宣告死亡、失蹤,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等非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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