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撫養權歸女方的情形有哪些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
2、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女方生活: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男方有賭博、洶酒等不良嗜好,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男方與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女方照顧外孫子女的;
(6)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于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7)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8)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母生活的。
二、哪些情況不建議輪流撫養子女
若有以下情況,不建議父母采取輪流撫養的方式撫養子女:
(1)子女幼小,如子女兩周歲以下,此種情況下還是母親親自撫育為好。
(2)一方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照顧子女。
(3)一方因職業特點,在時間上不能保證與子女共同生活。
(4)一方離婚后,因居住暫時困難不能給子女提供必要的居住條件的。
(5)因居住地距子女就學的學校較遠,無便利的交通,輪流撫育確實造成子女上學困難的。
(6)因一方品行差,如吸毒、嗜賭等,子女隨其生活將嚴重影響身心健康的。
目前,有不少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就協商孩子由雙方輪流撫養。要知道輪流撫養孩子有利也有弊,作為父母應當綜合考慮一下自己以及孩子的實際情況,看看輪流撫養的方式究竟對自家而言是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權衡之后作出選擇。而不能為了避免爭奪撫養權,就一味的妥協,貿然約定雙方輪流撫養,不見得一定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更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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