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適合撫養孩子的證據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不適合撫養孩子的證據即當事人一方具備不符合撫養孩子的情形。所以,對于不適合撫養孩子的證據一般有: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相關證明;
2、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證明;
3、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二、爭奪撫養權的舉證情況有哪些?
1、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工資收入或經濟條件的優勢,比如工資條、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納稅憑證、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等。
2、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所居住環境等人文方面的優勢,比如房屋產權證、小區治安較好能保障孩子的安全、小區環境安靜能保障孩子的休息等。
3、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及自己父母能給予孩子陪伴和照顧,比如證明自己父母的陪伴時間、受教育程度、身體狀況等方面優于對方當事人,或者證明自己工作有足夠時間和精力陪伴孩子健康成長,相比對方經常加班、工作壓力大、沒有時間和精力陪伴孩子更有優勢。
4、提供證據證明孩子有長期與自己生活的習慣,一般法院都傾向于延續孩子的生活習慣,以免讓孩子承受父母離異的重大變化。比如女方可以證明自孩子出生至今都全職照顧孩子,與孩子朝夕相處,相比對方僅工作之余陪伴孩子更有優勢。
5、提供證據證明對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長的因素,比如證明對方已有戀人且有結婚的可能,或者對方有吸毒、賭博等惡習,法院一般不會判決對方撫養孩子。此外,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繼父繼母等因素也都有可能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夫妻離婚時,都是可以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但涉及到具體情況的認定,是需要提供利于子女成長的證據來進行認定的,如果一方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條件,那么法院是不可能將子女撫養權進行判決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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