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未在判決指定的期間主動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張某于2009年5月5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就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產生了三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判決書生效是在2009年5月18日以前,計算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依據應當是《民訴法意見》規定的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5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第三種意見是應當按照《民訴法意見》和《批復》規定,以5月18日為時間界限分段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公平合理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我同意第一種意見,即依照《民訴法意見》的規定,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算。理由是: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先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先后規定了兩種不同的計算方式。一是《民訴法意見》規定的是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一是2009年5月17日公布的《批復》規定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本案執行標的中,被執行人應當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依據哪一個標準?這里涉及民法的溯及力問題。
法律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我國民法采取民法規范一般沒有溯及力的原則。這是由法律的公信力所決定的,如果新法可以隨意溯及既往的話就會破壞現存法律關系。最高法院在5月7日公布的司法解釋的公告中,明確規定,本司法解釋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這表示該司法解釋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本案判決生效和申請人申請執行都在5月18日之前,故應適用舊法即《民訴法意見》的規定。第二種意見則是承認該司法解釋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符合司法解釋的精神。第二種意見看似合理,實則理解背離了民法溯及力的有關規定。
本案“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具體計算方法應當是:(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最高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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