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單方以個人名義所舉債務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夫妻單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并不一定是夫妻共同的債務,如果債務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就是屬于個人的債務。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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